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文号
劳社厅函[2002]179号
发布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
2002-05-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效力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标注(2026-10-3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

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79号)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青劳社厅发[20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即其原在国有企业的工龄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重新就业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本页内容整理自官方公开渠道,仅供参考;法规可能修订、废止,具体适用请以官方发布的最新文本为准,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 返回破产法律法规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