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并付款,管理人能否依第三十一条撤销?
Case Brief 依据裁判文书库整理真实判决,分享裁判结果,便于同类情形对照。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个案裁判对其他案件不具有拘束力;但是,相同情况应受同等对待,这个原则放之四海而皆准,这也是我们创设本栏的出发点。
CB-CXQ-11|Case Brief · 破产撤销权。本文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848号民事判决书整理。
一 · Facts
湖南中以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以光公司)与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格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中格公司向中以光公司支付工程预约金1300万元。项目未能落实,双方协商退款,中以光公司陆续退还部分款项。
2016年10月20日,中以光公司向中格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偿还本息及违约金合计12958550元。同日,常德华兰德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德公司)出具《还款担保书》,承诺以公司资产为该债务提供担保。2016年10月21日,华兰德公司向中格公司转账100万元,符光华之妻朱建波转账20万元,合计120万元;中格公司同日出具《谅解书》,载明华兰德公司作为担保人保证符光华按承诺还款。
中以光公司系华兰德公司股东;中以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光华与华兰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符美阳系兄妹关系。2017年7月19日法院裁定受理华兰德公司破产重整,同年9月13日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管理人以《还款担保书》及120万元支付发生在受理前一年内为由,请求撤销担保并判令中格公司返还120万元。一审支持管理人,中格公司上诉。

二 · Issue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为他人债务出具保证并据此付款的,管理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请求撤销该保证;该付款是否构成同条第一项「无偿转让财产」?
三 · Holding
不能依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撤销;该付款亦不构成第一项「无偿转让财产」。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管理人全部诉讼请求。
四 · Reasoning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受理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
「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限于自身债务
二审认为,该项针对债务人为自身既存无担保债务补设担保、无法再追偿而直接减损责任财产的情形;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所得可归入破产财产,与前者不同。华兰德公司担保的是中以光公司的债务,非自身债务,不属该项。
「提供财产担保」限于物权担保
保证并不使特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取得优先受偿地位,不属于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提供财产担保」的范畴。一审关于「为他人担保更应撤销」的推理,二审认定为法律适用错误。
关于120万元,二审结合《还款承诺书》《还款担保书》《谅解书》及付款时间,认定该款项具有履行担保义务的性质。保证行为本身不构成可依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撤销的行为,返还请求随之缺乏依据。
履行保证不当然构成「无偿转让」
华兰德公司对中格公司因保证而负有债务,履行保证后可向中以光公司追偿,并不当然造成破产财产净减少;该项支付亦非「对受让人本身无债务而出让财产」意义上的无偿转让,故不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五 · Rule of Law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的,一般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债务人据此履行保证责任并依法取得追偿权的,一般亦不构成同条第一项「无偿转让财产」。该项「提供财产担保」通常指向物权担保,且「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通常限于债务人自身债务。
以上为本案裁判路径的归纳,供同类情形对照;对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具有拘束力。
六 · 点评
本案与本季第01、02篇形成对照。第01篇是对自身既存无担保债务补设物权担保;第02篇是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自身未受益,按第一项「无偿转让」路径支持撤销。本案则明确:保证不等于物权担保;为他人保证不等于为自身无担保债务「补设担保」。
管理人若仅以「受理前一年内对外担保」概括起诉,容易在担保类型与债务归属上失焦。能够支撑撤销的,通常仍要落到:是否为自身债务补设物权担保,或是否存在无偿处分、不合理低价交易等其他法定类型,以及债务人是否确实未取得对价或追偿可能。
适用边界在于:若名为保证、实为以特定财产设定优先受偿安排,或追偿权在事实与法律上均无实现可能且行为实质减损责任财产,法院是否仍按本案路径处理,应依具体证据另作判断。
下一篇 CB-CXQ-12 将整理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并以「代持质押股权」抗辩时的撤销路径。
七 · Citation
| 篇序 | CB-CXQ-11(破产撤销权 · 第 11 篇) |
|---|---|
| 案号 | (2018)湘民终848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案由 | 破产撤销权纠纷 |
| 程序 | 民事二审(终审) |
| 一审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7民初183号 |
| 裁判结果 |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管理人全部诉讼请求 |
| 上诉人 (原审被告) |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 常德华兰德通信有限公司管理人 |
| 被上诉人 (原审第三人) | 湖南中以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