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中放弃部分生效债权,管理人能否依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撤销?
Case Brief 依据裁判文书库整理真实判决,分享裁判结果,便于同类情形对照。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个案裁判对其他案件不具有拘束力;但是,相同情况应受同等对待,这个原则放之四海而皆准,这也是我们创设本栏的出发点。
CB-CXQ-09|Case Brief · 破产撤销权。本文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401号民事判决书整理。
一 · Facts

中国贸仲委上海分会(2012)中国贸仲沪字第452号裁决确认: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公司)有权没收苏州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公司)定金6000万元,阿特斯公司另应支付经济损失、仲裁费等共计191221974元。赛维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程序几经波折。
2015年10月12日、1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恢复执行中扣划阿特斯公司款项合计101237304.45元,并查封相关财产。2015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赛维公司申请终结该执行案件;阿特斯公司支付约定「执行和解款」后,赛维公司放弃裁决项下除协议所述权利外的其他全部权益。同日另签《多晶硅片供应合约》,约定赛维公司向阿特斯公司供应硅片及预付款安排。同日,赛维公司申请撤销强制执行;10月23日苏州中院裁定终结执行,阿特斯公司支付执行和解款31494633元。前述执行款项中部分经执行程序转入赛维公司其他案件债权人账户。
2015年11月17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赛维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审计显示赛维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管理人以《和解协议》构成受理前一年内放弃债权为由请求撤销,并要求阿特斯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一审判决撤销《和解协议》,并判令阿特斯公司返还人民币58490036.55元(对应和解中放弃部分);对已通过执行程序清偿赛维公司其他债权人的金额,未再判令阿特斯公司全额返还裁决总额。
阿特斯公司上诉称:《多晶硅片供应合约》与《和解协议》构成整体履行安排,赛维公司已获商业利益,不构成放弃债权;苏州中院终结执行已认可和解效力,不具备撤销条件。

二 · Issue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与对方达成和解并申请终结执行,从而放弃部分已由生效裁决确定的债权的,该放弃是否构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可撤销的放弃债权;另行签订的市场价供应合约能否当然视为对价?
三 · Holding
构成可撤销的放弃债权。供应合约不能当然折抵为对放弃债权的对价;执行法院终结执行系对当事人自愿处分的程序处理,不等于确认和解协议不受破产撤销权约束。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案涉《和解协议》;阿特斯公司向赛维公司破产清算组返还人民币58490036.55元。
四 · Reasoning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
供应合约是否构成对价
民事主体主张或放弃权利应当明确具体。《和解协议》与供应合约虽相关联,但均未明确以签订供应合约方式履行裁决债务;供应合约属平等主体间买卖合同,价格按市场基础价确定,并无让利折抵欠款的安排;预期利润测算不能替代债务清偿规则。故不能以供应合约否定放弃债权的认定。
可否撤销
赛维公司放弃58490036.55元债权未获相应对价;供应合约嗣后因重整等因素未实际履行,能否获利不确定;苏州中院以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为由终结执行,是对当事人自愿处分的认可,并非确认《和解协议》排除破产法适用。该放弃发生在受理前一年内,管理人请求撤销于法有据。
一审在撤销和解后,结合执行款已转入赛维公司其他债权人账户的事实,仅就放弃部分判令返还,二审予以维持。

五 · Rule of Law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和解放弃部分已确定债权且未获相应对价的,管理人可依《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请求撤销。执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终结执行,通常不构成对该放弃行为免受破产撤销权审查的实体确认。另行签订的继续交易合同,除非协议明确将其对待给付折抵被放弃债权并有充分证据,不能当然视为对价。
以上为本案裁判路径的归纳,供同类情形对照;对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具有拘束力。
六 · 点评
本案争点不在「执行中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而在「执行和解中的放弃条款」是否落入《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裁判把程序法上的终结执行与破产法上的责任财产保全分开:法院可以认可当事人自愿结束执行,但管理人仍可在法定期间内撤销无对价放弃。
把后续买卖合同包装成「商业对价」,是常见抗辩。本案处理方式是看协议是否明确折抵、价格是否市场公允、以及放弃金额与履约利益能否在法律上对应。预期利润或「共赢安排」本身通常不够。
适用边界在于:若和解中债务人获得等值现金或其他可量化对待给付,或放弃发生在受理前一年外,结论可能不同。本案返还范围也提示:已由执行程序转入其他债权人的款项,与和解中仍待追回的放弃部分,需要分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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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Citation
| 篇序 | CB-CXQ-09(破产撤销权 · 第 09 篇) |
|---|---|
| 案号 | (2017)赣民终401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案由 | 破产撤销权纠纷 |
| 程序 | 民事二审(终审) |
| 一审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5民初52号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上诉人 (原审被告) | 苏州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 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