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扣款还贷是法定抵销吗?临界期内能否依第三十二条撤销?
Case Brief 依据裁判文书库整理真实判决,分享裁判结果,便于同类情形对照。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个案裁判对其他案件不具有拘束力;但是,相同情况应受同等对待,这个原则放之四海而皆准,这也是我们创设本栏的出发点。
CB-CXQ-08|Case Brief · 破产撤销权。本文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887号民事判决书整理。
一 · Facts

2014年4月11日,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芯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南新支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200万元,期限至2015年4月10日。同日,刘瑜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合同约定借款逾期未还时,银行有权从华芯公司在建行系统开立的账户划收相应款项。
贷款到期后,建行南新支行于2015年4月22日至4月30日从华芯公司账户扣划四笔款项,合计671062.57元。其中三笔合计648282.57元,系保证人刘瑜转入华芯公司账户(部分凭证注明「还贷款」)后即被扣划;另有2015年4月24日扣划22780元,来源于华芯公司账户资金。
2015年10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华芯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据受理裁定相关事实,华芯公司已于2015年4月25日停产,截至2015年3月31日已资不抵债。
管理人请求撤销上述全部扣划并返还。一审认定:648282.57元属保证人代偿,非债务人个别清偿;22780元属债务人个别清偿,应予撤销并返还。建行南新支行仅就22780元部分上诉,主张属善意受偿到期债权,且构成法定抵销,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撤销条件。
二 · Issue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时,银行依约从债务人存款账户扣划到期贷款,是否构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应予撤销的个别清偿;该扣划能否因主张法定抵销或债权人善意而排除撤销?
三 · Holding
构成应予撤销的个别清偿。法定抵销抗辩不成立;第三十二条不以债权人主观恶意为成立要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华芯公司对建行南新支行有关22780元的个别清偿行为;建行南新支行向管理人返还22780元。
四 · Reasoning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二审归纳其适用条件为:清偿发生在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减少。
本案扣划发生在受理前六个月内,华芯公司当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状况恶化,从债务人账户扣存款用于还贷,对其他债权人不利。据此,22780元扣划构成应予撤销的个别清偿。
抵销抗辩
存款法律关系中,银行对存款人账户资金的支配并不当然形成「银行对存款人负有已到期同种类债务」这一抵销前提;扣款还贷改变账户记载并实际移转资金,属于清偿安排而非抵销。
善意抗辩
第三十二条并未将债权人主观恶意规定为撤销权成立要件,具备法定客观条件即应撤销。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善意扣收到期贷款不应撤销、否则损害交易安全的上诉理由,二审未予采纳。
一审未撤销保证人代偿对应的648282.57元,当事人未再就此争执。

五 · Rule of Law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时,银行依借款合同从债务人存款账户扣划资金清偿到期贷款的,可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项下个别清偿并予撤销。第三十二条不以债权人明知或恶意为要件。银行主张扣款系法定抵销的,须满足互负到期债务等抵销要件;仅有扣款还贷约定与账户划转事实,通常不足以阻却个别清偿认定。保证人自有资金经债务人账户代偿的部分,应另作资金来源与清偿主体判断。
以上为本案裁判路径的归纳,供同类情形对照;对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具有拘束力。
六 · 点评
本案把银行常见的「到期扣贷=抵销/善意受偿」抗辩,放回第三十二条的客观结构中检验。裁判强调:个别清偿撤销看时点、破产原因与财产减损,不把主观善意写成法定免责条款。
存款账户扣划与抵销的区分,直接影响临界期内银行自力救济的边界。合同写明「有权划收」可以解释还款方式,但不能当然改写破产法对个别清偿的评价。保证人代偿路径若证据充分,可能被排除在债务人个别清偿之外,这一点与直接扣划债务人自有存款不同。
适用边界在于:若扣划发生在受理前六个月外,或能够证明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且举证充分,结论可能不同。本案争议金额虽小,但规则指向明确。
下一篇 CB-CXQ-09 将整理:执行和解中放弃部分生效债权,能否依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撤销。
七 · Citation
| 篇序 | CB-CXQ-08(破产撤销权 · 第 08 篇) |
|---|---|
| 案号 | (2018)粤民终887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案由 | 破产撤销权纠纷 |
| 程序 | 民事二审(终审) |
| 一审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635号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上诉人 (原审被告)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 |
|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 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
| 第三人 | 刘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