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前一年内为他人既存债务追加最高额保证,能否按无偿转让撤销?
Case Brief 依据裁判文书库整理真实判决,分享裁判结果,便于同类情形对照。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个案裁判对其他案件不具有拘束力;但是,相同情况应受同等对待,这个原则放之四海而皆准,这也是我们创设本栏的出发点。
CB-CXQ-06|Case Brief · 破产撤销权。本文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239号民事判决书整理。
一 · Facts
2016年6月30日,四川川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森公司)向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后变更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天府银行高新支行)借款8000万元,由吴清、先玉、叶国康、乐山中天地林产业有限公司、四川汇德实业有限公司等提供连带保证,并由中天地林公司以林权设定抵押。借款到期后多次展期。
2018年1月25日,乐山吉象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象地板)与天府银行高新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川森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形成的债务,在9600万元最高限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发生在第一次贷款展期之后,属于对既存债务的追加担保;吉象地板未从川森公司获得对价。
2018年8月2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吉象地板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管理人以提供保证发生在受理前一年内、构成无偿转让财产为由,请求撤销该《最高额保证合同》。一审支持管理人。天府银行高新支行上诉称:保证不属于「转让财产」或「财产担保」;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因而不构成无偿;提供保证时无法预知主债务人无清偿能力。
二审查明:吉象地板2016年底已停产,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其关联公司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对川森公司享有巨额货款债权长期未获清偿;川森公司对外负债巨大,相关执行案件显示缺乏可供执行财产。天府银行高新支行在二审中陈述,要求追加担保系因川森公司在该行其他贷款出现不良。
二 · Issue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为他人既存债务追加最高额保证且未获对价,在主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保证人追偿权难以实现的情况下,该保证行为是否构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管理人可否请求撤销?
三 · Holding
构成无偿转让财产,应予撤销。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吉象地板与天府银行高新支行于2018年1月25日签订的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
四 · Reasoning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二审认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是设定或有债务,与直接让渡财产有所区别,能否适用该项不能一概而论,须结合个案考察是否具有「无偿性」。
本案中,吉象地板提供保证时自身已停产逾一年,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其对关联公司与川森公司之间巨额未清货款知情,追偿权缺乏充分保障;该保证系对既存债务的追加担保,吉象地板本无担保义务亦未获对价;银行要求追加担保的背景是主债务人其他贷款出现不良。据此,二审推定吉象地板明知川森公司无力偿还仍提供担保,该行为具有无偿性,实质上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将导致全体债权人所获清偿减少,应依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撤销。
天府银行高新支行关于保证因有追偿权即非无偿、保证不属于「转让财产」、撤销将损害交易秩序等上诉理由,二审未予采纳。

五 · Rule of Law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为他人既存债务追加保证且未获对价的,如结合债务人自身经营状况、主债务人清偿能力及追偿权实现可能性等事实,能够认定该保证具有无偿性并实质减损责任财产的,管理人可依《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请求撤销。保证与抵押不同,是否构成无偿转让财产须个案认定,不能仅因法律上存在追偿权即排除该项适用。
以上为本案裁判路径的归纳,供同类情形对照;对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具有拘束力。
六 · 点评
本案把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从「直接处分财产」延伸到「为他人追加保证」。裁判路径不是把保证自动等同于无偿转让,而是审查:保证是否发生在危机临界期内、是否欠缺对价、追偿权在事实上是否落空。主债务人嗣后执行终本、巨额负债未获清偿,被用来证明追偿权客观上难以实现。
与为他人提供抵押的情形相比,保证不创设优先受偿权,但一旦保证责任被主张,债务人责任财产仍会减少。银行主张「有追偿权即非无偿」,在主债务人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难以阻却无偿性认定。
适用边界在于:若保证时主债务人清偿能力充足、保证人能举证获得合理对价,或保证系为自身同步融资所必需且有充分商业合理性,结论可能不同。本案事实是停产债务人、对既存不良风险追加保证、关联方债权长期未清。
下一篇 CB-CXQ-07 将整理:庭外重组纪要背景下,银行扣款还贷哪些构成可撤销的提前清偿。
七 · Citation
| 篇序 | CB-CXQ-06(破产撤销权 · 第 06 篇) |
|---|---|
| 案号 | (2020)川民终239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案由 | 破产撤销权纠纷 |
| 程序 | 民事二审(终审) |
| 一审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民初61号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上诉人 (原审被告)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
|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 乐山吉象地板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