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Brief · 2026-08-21

借新还旧同时设定抵押,管理人依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能否撤销?

Case Brief 依据裁判文书库整理真实判决,分享裁判结果,便于同类情形对照。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个案裁判对其他案件不具有拘束力;但是,相同情况应受同等对待,这个原则放之四海而皆准,这也是我们创设本栏的出发点。

CB-CXQ-03|Case Brief · 破产撤销权。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96号民事判决书整理。

一 · Facts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以下简称农行辽源分行)与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达斯公司)之间原有多笔借款,其中782号《借款合同》项下5500万元借款原无财产抵押担保。2017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10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该5500万元债务提供补充抵押担保,并于同年10月26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2018年3月15日,双方签订12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99亿元,用途为「借新还旧」,用以处理前述三笔旧债合计1.99亿元,并以相关最高额抵押合同共同担保。2018年4月2日,法院裁定受理麦达斯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管理人请求撤销1011号合同项下动产抵押行为。一审、二审均支持撤销,并认为「借新还旧」本质上是旧贷展期,一年内对原无担保债权补充抵押应予撤销。农行辽源分行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二 · Issue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办理借新还旧,并在订立主合同的同时为新债务设定抵押的,管理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请求撤销该抵押?

三 · Holding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麦达斯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四 · Reasoning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

关于「借新还旧」的性质,再审查明123号《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并无展期约定。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亦随之消灭。一、二审将123号合同认定为对旧贷展期,与合同约定不符,再审予以纠正。

关于抵押行为是否属于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再审认为:10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为782号合同5500万元旧债提供抵押的部分,因旧债消灭而相应消灭,无需再行撤销;就123号合同项下1.99亿元新债务而言,双方在签订主合同的同时约定以最高额抵押提供担保,属于为新债务提供担保,而不是对原本存在的无担保债务额外提供担保,不符合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范对象。

规范目的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所要规制的,是可撤销期间内为原无担保债权人额外提供财产担保、从而改善其原有清偿地位的偏颇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可撤销期间内签订主合同时一并签订抵押等担保合同的,通常不在该项可撤销行为之列。

诉讼主体

再审确认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为破产管理人,一审列明正确;二审关于管理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错误,一并纠正。

五 · Rule of Law

借新还旧消灭旧债并成立新债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该新债在订立主合同的同时设定抵押的,一般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该项主要针对可撤销期间内对原无担保债务额外补设担保、从而改善个别债权人原有清偿地位的行为。

以上为本案裁判路径的归纳,供同类情形对照;对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具有拘束力。

六 · 点评

本案应与本季第01篇对照阅读。第01篇事实是既存无担保债务上的补设担保,法院支持撤销;本案核心事实是新贷用于清偿旧贷后,担保附着于新债,且与主合同同时安排。争点不在「有没有办理抵押」,而在「抵押所担保的,究竟是原无担保旧债,还是新成立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强调两点:第一,借新还旧的定性以合同约定为准,不能未经约定即推定为展期;第二,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范目的,是防止个别债权人在危机窗口内通过补设担保跃升为优先受偿地位。主从合同同时成立、作为发放新贷对价的担保,与「先负债、后补押」不是同一结构。

适用边界在于:若所谓「新贷」并未真实消灭旧债,或抵押实质仍只是为原无担保旧债补强,而新贷安排徒具形式,仍可能回到第01篇的分析框架。本案也不意味着一年内所有新设担保均不可撤销;第一项无偿转让、第二项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其他情形,应另行判断。

下一篇 CB-CXQ-04 将整理:股权出质登记落在受理前一年内时,撤销的对象是质权登记还是质押合同本身。

七 · Citation

篇序CB-CXQ-03(破产撤销权 · 第 03 篇)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296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破产撤销权纠纷
程序民事再审(终审)
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265号
一审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民初199号
裁判结果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
(一审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
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