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 2026-08-02

交大昂立、瑞贝卡同周收到事先告知书:谁能索赔,关键日期在哪

一份虚减利润213.52%再虚增60.26%,一份控股股东三年占资超11亿。两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里写清了违法期间与责任人——这正是判断自己能不能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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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轴测技术制图风格的现代编辑插画,纯白背景,主色深蓝 #1F3C8E,唯一强调色墨绿 #2E9A4F。画面为两份并排摊开的文件,两份文件上方各悬着一枚放大镜,放大镜下的局部被放大成清晰的网格;两份文件之间由一条细线相连,细线中段有一个共同的节点,该节点用墨绿色。丝网印刷质感、2px 细线、半调网点阴影、大量留白,俯视 30°。画面中不出现任何文字、字母、数字,不出现人物、金币、钞票。16:9 横构图。

上一周有三家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两家——交大昂立(600530)和瑞贝卡(600439)——的告知书内容已经公开,违法事实写得相当清楚。

事先告知书是索赔链条上很关键的一份文书。 因为它第一次把监管拟认定的违法事实以官方口径写了出来:哪些报告涉嫌虚假、假在哪里、谁负责。有了这些,投资者才能初步判断自己买在什么时候、是否可能落在索赔区间。

但要先说清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是"拟"作出的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最终以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下面逐份拆开看。

一、交大昂立:一次会计差错更正,虚减了 213% 的利润

时间线

  • 2025 年 7 月 11 日: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2026 年 7 月 31 日: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6〕7 号)

监管机关拟认定的两项违法事实

第一项,2023 年那份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本身是假的。

2023 年 8 月 31 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一笔当金补提 2021 年度减值准备 2,350 万元。监管机关拟认定:这次更正的会计依据不足,涉嫌虚减 2021 年度利润总额 2,350 万元——占更正后 2021 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213.52%。

这个比例值得停一下:虚减金额是当年披露利润的两倍多。

第二项,2024 年年报也是假的。

2024 年末,公司把前期补提的那 2,350 万元减值损失冲回,涉嫌虚增利润总额 2,350 万元,占 2024 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一进一出,同一笔 2,350 万元,先在 2023 年虚减掉,再在 2024 年虚增回来。

拟处罚

| 对象 | 拟处罚 | |---|---| |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400 万元 | | 嵇霖(时任董事长、代行董秘,后任董事、总裁兼财务负责人)| 警告,罚款 200 万元 | | 嵇敏(时任董事长)| 警告,罚款 100 万元 | | 曹毅(时任董事、财务负责人)| 警告,罚款 100 万元 |

对股票的影响

公司在公告中说明:依据本次事先告知书载明的情况,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第一款第(七)项,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即"ST"),但未触及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这是公司依规则所作的判断,最终以交易所处理为准。)

对投资者来说这句话的含义是:股价短期可能受冲击,但公司不会因本次事项被强制退市——这减少了因本次事项触发强制退市的不确定性。但需要说清楚:未被强制退市并不当然代表偿付能力良好,实际执行能力仍需结合资产负债、涉诉与被执行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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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位置:第二节「二、瑞贝卡」之前

等轴测技术制图风格的现代编辑插画,纯白背景,主色深蓝 #1F3C8E,唯一强调色墨绿 #2E9A4F。画面为一只封闭的方形容器,容器侧壁有一根隐蔽的支管通向画面外,支管上装有阀门;容器内的液面明显低于外壁上标示的刻度线,两者之间形成一段空隙。支管上的阀门用墨绿色。丝网印刷质感、2px 细线、半调网点阴影、大量留白,俯视 30°。画面中不出现任何文字、字母、数字,不出现人物、金币、钞票。16:9 横构图。

二、瑞贝卡:三年占资超 11 亿,靠虚增货币资金掩盖

时间线

  •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收到《立案告知书》,公司及控股股东一并被立案
  • 2026 年 7 月 30 日:收到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2 号)

监管机关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2022 年至 2024 年 6 月,瑞贝卡及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期间 | 占用发生额 | 占当期净资产 | 占用余额 | 占净资产 | |---|---|---|---|---| | 2022 年 | 114,550 万元 | 40.50% | 23,850 万元 | 8.43% | | 2023 年 | 123,329.11 万元 | 44.73% | 30,974 万元 | 11.24% | | 2024 上半年 | 45,730 万元 | 16.72% | 29,449 万元 | 10.77% |

一年占用发生额超过净资产的四成。 这不是小数目。

更关键的是掩盖手法:2022 年 12 月至 2024 年 6 月,公司为隐瞒占用事实,通过虚构资金入账、资金往来不记账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导致 2022 年报、2023 年报、2024 半年报分别虚增货币资金 22,850 万元、30,974 万元、29,449 万元。

也就是说:账上的钱,有一部分是不存在的。

公告同时载明,截至 2024 年 12 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处罚对象范围很宽

事先告知书列明的当事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郑文青、朱建锐、陆小林、胡丽平、郑有全、陆素月六名个人。

拟处罚对象范围较宽,意味着监管机关拟认定的责任主体不止上市公司本身。 但需要说清楚:行政处罚的对象与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两个概念,这些主体最终是否需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仍须依其各自具体行为、按民事标准逐案认定。

三、我买过这两只股票,能索赔吗

先说结论:有可能,但要看你的买入时点。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基本逻辑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并因此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主张赔偿。

从两份告知书披露的事实看,几个关键日期大致是这样(以下为基于公开信息的初步判断,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交大昂立

  • 虚假陈述可能的起点:2023 年 8 月 31 日(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发布日)
  • 可能的揭露日:2025 年 7 月 11 日 / 12 日(立案告知书收到及披露日)

瑞贝卡

  • 虚假陈述可能的起点: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
  • 可能的揭露日:2025 年 7 月 26 日(立案公告披露日)

必须强调:实施日和揭露日是法律认定问题,由法院在个案中确定,实践中经常出现与直觉不同的认定结果。 上面只是依据已公开事实的初步判断,不能直接拿来当结论。

四、现在该做什么:三件事

第一,把对账单调出来。

券商 App 就能导出。这是唯一完全由你掌控、且以后一定用得上的东西。要包含完整的买入、卖出记录和日期。

第二,把日期记下来。

立案日、事先告知书日、将来的处罚决定书日——这几个日期决定了你能不能索赔、以及时效什么时候到期。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通常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以这两家为例,如果揭露日被认定为 2025 年 7 月,那么时效大致要到 2028 年 7 月——看起来还早,但每年都有人是这样拖过去的。

第三,别等处罚决定书下来才开始准备。

事先告知书之后,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正式处罚决定还要一段时间。但准备材料这件事,现在就可以做。

五、这两个案子给所有投资者的提醒

一、"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值得认真看。

交大昂立这个案子最值得琢磨的地方是:被处罚的,恰恰是那份"更正公告"本身。

投资者通常把会计差错更正当成技术性调整,扫一眼就过。但当更正涉及利润、货币资金这类核心科目、且幅度很大时,它可能同时意味着两件事:此前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以及——这份更正公告本身也可能不真实。

二、看货币资金,别只看利润。

瑞贝卡的手法是虚增货币资金来掩盖占资。账面上躺着大笔现金、却还在不断借款或融资的公司,值得多看一眼。 这是财务造假里最经典的一类破绽。

三、控股股东占资,往往不是孤立事件。

控股股东能从上市公司拿走相当于净资产四成的资金,说明公司治理与内控存在系统性问题。这类公司的风险通常不止于一次处罚。

六、如果您持有过这两只股票

欢迎联系我们做一次不收费的初步判断:买入时点是否落在可索赔区间、大致能主张多少、时效还剩多久。

另外多说一句我们的特殊之处:我们同时担任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证券索赔真正的难点往往不在胜诉,而在判决之后能不能执行到钱——被告是否已被掏空、有没有进入重整或破产、控股股东和董监高名下还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些判断是我们的日常工作。

从这个角度看,交大昂立"未因本次事项触及强制退市"、瑞贝卡"拟认定的责任主体不止上市公司本身",相比那些已濒临退市、责任人仅剩空壳公司的案子,条件要好一些——但这只是起点,具体仍需逐案核算。

事实来源:交大昂立(600530)2026 年 8 月 1 日公告《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21)、瑞贝卡(600439)2026 年 7 月 31 日公告《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22),均见巨潮资讯网。本文所述违法事实、金额、拟处罚内容均引自上述公告原文。事先告知书载明的是"拟"作出的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最终以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文中关于实施日、揭露日的判断为依据公开信息的初步分析,最终由法院在个案中认定。本文为一般性信息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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