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 2026-08-08

康得新造假实锤,实控人判了15年——可这2亿元债券,法院说没人该赔

康得新财务造假早已坐实,实控人钟玉一审获刑15年。但当吉林银行拿着2亿元债券的违约损失去告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时,一审二审都判它败诉。造假的人跑不掉,可想让参与其中的中介机构一起赔钱,法律要求的门槛,比大多数人以为的要高得多。

122.09亿元。

这是康得新旗下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里,写在北京银行一组账户名下的存款数字。审计签字通过,年年过关。

2020年,证监会查清楚了:这组账户里,实际余额是零。不是被挪用,不是被侵占——这笔钱从头到尾就没有真实存在过。康得新集团和它的上市子公司,通过一份《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把子公司账户里的钱实时、全额"上划"到母公司账户,对外的银行对账单却继续显示原有余额,硬生生绕出一本"账上有钱"的假账。

这是A股至今最出名的财务造假案之一。证监会认定,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年报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超过115亿元;2024年底,实际控制人钟玉因违规披露、欺诈发行证券罪等数罪并罚,一审获刑15年,罚金2020万元。

造假的人,该受的罚,一样没少。

但五年过去,一份刚出的二审判决书,讲了另一半故事:吉林银行拿着2亿元的违约损失,把承销这只债券的两家机构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一审二审都输了。

输了官司,不是因为造假没坐实

案子的脉络并不复杂。2017年,康得新集团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一只非公开定向债券,代号"17康得投资PPN001",2亿元,票面利率7%,浙商银行是联席主承销商之一。吉林银行通过一个资管计划买入了全部份额。

2020年6月,这只债券违约。仲裁委随后于2021年8月裁定,发行人应偿还本金2亿元、利息2439万余元,外加按日计算的违约金。但两年后,2023年5月,发行人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仲裁裁决拿到了,钱却没影了。

吉林银行转而起诉主承销商、浙商银行和审计机构,要求连带赔偿。它的逻辑很朴素:造假已经被证监会认定,中介机构没把好关,理应担责。

法院不这么看。两审判决驳回的理由,归纳起来是三条:

第一,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吉林银行内部的投资决策文件显示,其决定投资的时间是2017年8月1日——早于这只债券9月14日的实际发行日。也就是说,它决定买这只债券的时候,发行文件还不存在,谈不上"因为看了虚假的发行文件才上当"。

第二,中介机构举证了尽职调查底稿,监管机构也未处罚它们本身。 承销商和浙商银行提交了核查底稿;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里,受罚的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承销商没有被单独处罚。法院据此推定,两家银行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核查义务。

第三,损失尚未最终确定。 发行人正在破产清算,吉林银行能从破产财产里实际分到多少钱还是未知数,法院认为在这个数字出来之前,"损失"本身都无法认定。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152万余元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吉林银行自己承担。

造假坐实,不等于谁都得赔

这份判决没有为康得新洗白一个字——虚假记载的事实、实控人的刑期,全部照单认定。它讲的是另一件同样重要、却常被忽略的事:证券虚假陈述案里,"公司造假"和"中介机构担责",是两道分开的门槛,过了第一道,不代表自动过了第二道。

对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这类中介机构,法律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上先假定它们有责任,除非它们自己拿出证据证明"我已经勤勉尽责"。这份判决里,两家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都拿出了核查底稿,监管机构也没有单独处罚它们,法院因此认定它们已经完成了举证。

这背后是一个更朴素的道理:中介机构的核查义务,止于"合理的专业注意",不等于"必须查出所有隐藏的犯罪"。判决书里有一句话说得直白——康得新的造假手法"系统性、长期性、有预谋、细致周密",连专业审计机构盯着账本看了四年都没能识破,苛求承销商在正常核查程序之外还要查出来,确实强人所难。

这件事,对普通投资者意味着什么

吉林银行是持牌金融机构,有专业的投资决策流程、法务团队、可以选择起诉全部相关方——尚且输了这场官司。

普通投资者能从中读到的,不是"追责没有意义",而是两件更实际的事:

第一,索赔要打的第一场官司,永远是"我买入的时间点,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区间"。 这份判决里,吉林银行败诉的关键一条,就是投资决策的时间线撑不住"信赖虚假陈述"这个逻辑起点。时间点算错,后面的道理讲得再对也没用。

第二,上市公司之外,中介机构是否担责,永远要看它们有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职。 审计机构、承销商不是造假案的"自动连带责任人",法律要求原告拿出证据、或者让被告自己举证说明。这不是保护中介机构,这是证据规则本身的要求——也正因如此,索赔案件从一开始就该由专业人士来梳理证据链,而不是凭一腔义愤就去起诉。

康得新的实控人已经在监狱里为这场造假付出代价。但对当年买入这只股票、这只债券的每一个具体的人来说,账,从来不是"造假者被判了刑,我的损失就自动有了着落"这么简单。

法律给了投资者索赔的权利,但没有承诺一条不用举证就能走完的路。

一家有专业团队、专业律师的银行,尚且要靠"买入时间点""尽调底稿"这些细节定输赢——普通投资者手里的那几张交易记录,真的经得起同样的推敲吗?


本文所涉判决书为(2025)藏民终17号,判决内容依据裁判文书原文整理,行政处罚依据为证监会〔2021〕56号、〔2021〕57号、〔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自律处分决定。本文为案例解读,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代表本所代理过该案或与当事方有关联。个案是否符合索赔条件,请以专业律师对具体案情的判断为准。

SCA观察 ·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郎一华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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