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2026-08-01

证券监管机关能否申请上市公司破产:中金再生案全景解读

香港开埠以来,证券监管机构第一例针对上市公司的公众利益清盘呈请:制度、造假、做空、追查、刑事7年与8年、民事26亿——资本市场最完整的一堂清算课。

2013 年 7 月 26 日,香港证监会的律师把一份清盘呈请递进了高等法院。被呈请的对象,是一家半年前还顶着"中国最大废金属回收商"头衔、账面年收入 858 亿港元的主板上市公司。

这是香港开埠以来,证券监管机构第一次以公众利益为由,申请把一家上市公司清盘。当天,法院即委任临时清盘人进场接管。一个星期前, 19.6 亿港元现金刚刚从这家公司的核心子公司悄悄流出。

这个案子叫中金再生造假案(港股 773)。从造假上市、做空狙击、监管清盘,到刑事重判、民事 26 亿判决、中介机构挨罚——资本市场关心的每一个环节,它都给出了答案。

一、先讲制度:监管机构手里的"核按钮"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12 条写着一句份量极重的话:证监会认为符合公众利益时,可以向法院呈请将一家公司清盘,法院认为公正衡平即可颁令。条文大意如下:

凡证监会觉得,将某法团清盘符合公众利益,证监会可向原讼法庭提交呈请,以清盘属公正公平为理由,要求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将该法团清盘。——《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212(1)条

为什么要有这个权力?想一想监管者面对造假上市公司的常规工具,就明白了:罚款,罚的是公司的钱,最终由无辜股东埋单,造假的大股东毫发无损;谴责、除牌,只会让小股东的股票变成废纸,而公司——连同里面剩下的资产——仍然握在造假者手里。惩罚工具越用,受害者越惨,这是证券监管的经典困境。

清盘呈请是完全不同的一步棋。法院颁令那一刻,公司的控制权即从造假者手中剥离,交给法院任命的清盘人(角色相当于内地的破产管理人):彻查账目、冻结与追回资产、向责任人和失职中介追偿,最后把追回的钱分还给债权人和投资者。在香港的制度设计里,清盘不只是债务清理程序,更是投资者保护的终极工具——它保护的不是公司,而是公司里剩下的价值和真相。

这个权力自设立以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引而不发。第一次按下按钮,就是中金再生。而对照内地:《企业破产法》第七条把破产申请人限定为债务人、债权人和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监管机构不在名单上。证监会面对造假公司,能罚、能退市、能支持投资者索赔,但没有"接管公司、彻查追偿"这条通道。这是两地制度的一处真空地带。

制度讲完了。现在回到故事的开头,看看这颗"核按钮"为什么非按不可。

二、"中国最大"的废金属帝国

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2000 年由秦志威夫妇创办(前身"亚洲钢铁",总部设在广州),做的是废钢废铜回收贸易——一个不性感、但现金流滚滚的行当。2009 年 6 月 22 日,公司登陆港交所主板。招股书写得气势十足:按 2008 年 65 亿港元收入计,这是"中国最大的废金属回收公司"。公众认购踊跃,IPO 净筹 16.85 亿港元,首日股价上涨逾两成。

上市后,报表继续狂奔:账面收入从 2008 年的 65 亿,一路飙到 2012 年的 858 亿港元。四年,十三倍。

三、第一声警报,市场没听懂

其实警报很早就响过。上市仅仅五个月后的 2009 年 11 月,首席财务官王学良突然辞职。据公开报道,他给出的理由耐人寻味:"无法获取关键信息"——一家公司的 CFO,说自己看不到公司的关键信息。消息传出当天,股价应声暴跌两成多。

然后呢?然后市场很快就忘了。股票照买,报表照编,收入照涨。直到三年多以后人们才明白,那是离场前最响亮的一声哨。CFO 辞职,永远值得多问一句为什么。

四、收入是"转"出来的

法院最终查明的造假手法,判决书里叫 Round Robin——这个词源自"轮转赛",中文较准确的说法是"资金回环":同一笔资金,沿着一圈关联账户轮转。说穿了很简单:钱从秦志威控制的壳公司出发,伪装成"客户货款"打给集团的核心子公司中央钢铁(设在澳门),做出一笔"收入";再借"供应商付款"的名义流回原点。同一笔钱绕一圈,报表上就多出一笔收入。

规模有多大?刑事法庭上的数字令人瞠目:仅 2007-2009 年,警方就查获中央钢铁提单 1,400 余张,航运专家抽查其中 647 张——353 张确定是假的,能确认为真的,只有 5 张;其余 289 张,在专家刻意采用的极严苛标准下真伪存疑(刑事定罪须排除合理怀疑,下不了定论的就不算)。会计专家追出的资金环流:中央钢铁付给"供应商"5.38 亿美元,"供应商"付给"客户"5.47 亿美元,"客户"再付回中央钢铁 8.34 亿美元。于是有了两个口径:只剔除确证为假的交易,集团毛利至少虚增 32.5%;若两家"客户"的交易全部不真实,虚增最高近六成。后来的民事法庭按"盖然性权衡"这一较低的证明标准,干脆认定相关年度中央钢铁的交易"绝大多数(如非全部)均属虚构"——刑事不敢下的结论,民事下了。

靠着这套把戏,公司完成了三件事:向公众募走 16.85 亿;在 2009-2011 三个年度宣派股息共 6.729 亿港元(大头流进秦志威自己的持股公司);以及最后一击——2013 年 6、7 月间,崩盘前夜,把超过 19.6 亿港元现金从中央钢铁转进秦志威的关联公司。法院对这批付款的认定只有一句话:没有任何交易或商业上的理由。

五、猎手出现,按钮按下

2013 年 1 月 28 日,美国做空机构 Glaucus 发布报告,直指中金再生虚构交易、夸大进口量。当天,股票停牌,此后再没复过牌。半年后,就是开头那一幕:证监会呈请清盘、临时清盘人当天进场——此时距离那 19.6 亿现金出逃,只过了几个星期。时机就是一切:晚一步,就是另一个结局。

2015 年 2 月,夏利士法官经审理认定,公司管理层实施了"大规模的欺诈",正式颁令清盘;2016 年 2 月,港交所摘牌。一家曾经的"中国最大",从此只活在清盘程序和判决书里。

六、200 箱案卷与一个隐藏文件夹

清盘人接管的是一个横跨开曼、BVI、香港、澳门、内地、新加坡、台湾的 38 家子公司网络。追查是笨功夫:会计专家把各家壳公司的银行流水逐笔串起来,画出完整的资金环流图;航运专家把提单逐张核对运输记录;警方最终移交法庭的委托案卷装了 200 个文件箱、55,189 页。

最戏剧性的证据,藏在一台电脑里。集团行政总经理蔡玲玲——内地出生、年轻来港、从会计文员一路做到"大管家"的自学成才者——她电脑中一个刻意隐藏的文件夹里,躺着一张 Excel 资金环流图:钱从秦志威的个人账户出发,流进黎焕贤名下的公司,再经"客户"启乐,最终回流中央钢铁——闭环完整。造假者自己,为法庭画好了课件。

证据不在天上掉,在流水单、提单和硬盘里。接管企业后对财务人员电脑做完整取证,价值可能超过全部纸面账册——这也是笔者做破产管理人查账时每天在做的事。

七、刑事:法庭上的清算

2019 年 9 月,串谋诈骗案开审:62 天审讯,陪审团裁决。控罪很有意思——被骗的不是某个股民,而是联交所:以虚假财务业绩骗取上市资格,就是诈骗这个市场的守门人。

结果:秦志威的妻子、自称"家庭主妇"的非执行董事黎焕贤罪成,判监 7 年,另被取消董事资格 10 年。法官接受她"可能受丈夫影响",但一句话堵死了退路:她的董事身份,使她的参与"带有背信的性质"。同案的蔡玲玲判得更重——8 年。法官认定这位年薪 220 万、靠上市前期权获利 307 万的"大管家",在串谋中的角色"广泛、重要且不可或缺"。打工人替老板卖命到这个份上,刑期比老板娘还多一年——这条线留给所有"忠诚执行"的高管细品。

至于主谋秦志威:2013 年 8 月曾被捕,2015 年 10 月弃保潜逃,全球通缉至今。李运腾法官在判刑时专门为他留了一句话:若他受审定罪,"刑期不会少于 12 年"。

八、民事:26 亿的账单

刑事管人,民事管钱。2021 年 2 月 25 日,高等法院在清盘人诉秦志威夫妇等一案中作出正审判决:

假账分红 6.729 亿——基于虚假财务状况宣派的股息属违法,秦志威、黎焕贤夫妇及两家协助造假的关联公司连带全额赔偿;秦的持股公司另须以推定信托返还实收的 3.574 亿股息

崩盘前转走的 19.6 亿——秦志威就 1,960,887,984.44 港元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收款壳公司就实收的 12.15 亿承担返还责任

复利计息——自违约之日起按最优惠利率+1%以复利计算

弥偿基准讼费——法院认定被告的抗辩方式"构成对法庭的冒犯",诉讼费用按最高标准全额承担

仅本金就超过 26 亿港元。秦志威跑了也没用:因拒不披露资产、违反冻结令,他的答辩状早被法院剔除——缺席,照判。

判决书里有三段说理,值得每一位董监高抄下来。第一,"挂名董事"在法律上不存在。黎焕贤的抗辩核心是"我只是家庭主妇",法院翻出的事实是:她签过 22 张巨额汇款单、是银行账户可单签的签字人、自掏 4.79 万港元为造假链条上的壳公司付了注册费、招股书里经她本人核实的身份是"共同创办人"。法官引英国判例说得直白:"无论是执行董事还是非执行董事,董事的义务是相同的。"第二,章程免责条款救不了欺诈的人。她搬出公司章程的董事弥偿条款,法院指出条款自己就写着"欺诈或不诚实除外"——一句话驳回。第三,刑事定罪可以直接搬进民事法庭。依香港《证据条例》,刑事定罪在民事案中直接推定其实施了该行为——黎焕贤的 7 年刑期,就这样成了民事索赔的现成证据。

九、中介,一个都没跑掉

这场造假上市,守门人集体失守。清算同样找上了他们:2019 年 3 月,证监会就三宗上市保荐失职(中国森林、天合化工及中金再生),对 UBS 合并处以 3.75 亿港元罚款,并暂停其保荐人牌照一年——香港史上最重的保荐人处罚之一;同年 5 月,中金再生的联席保荐人招商证券(香港)因保荐尽职调查失职被罚 2,700 万港元(分别见证监会公告 19PR19、19PR44)。民事层面,清盘人已对核数师德勤提起疏忽之诉、并对 UBS 提起诉讼(公开渠道暂未见终局结果——此类案件多以保密和解收场)。

刑事法官在判词里还留了一句点到为止的话:联合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无一在调查中协助警方,也无一出庭作证"。他说法庭"不揣测"他们当年是否被蒙蔽。这句话背后的意味,留给读者。

十、写给投资者:从这个案子能带走什么

其一,四个不该忽视的信号。CFO 或核数师突然辞职(尤其理由含糊);收入高速膨胀但经营现金流与之背离、一边大额分红一边不断融资;应收账款畸高(中金再生 2012 年中报应收账款近 130 亿港元);做空报告与监管问询——每一条单独出现都未必是雷,叠加出现时,请先想想中金再生。

其二,"下市"不等于"结束",买到造假股更不是认亏了事。在香港,清盘人会替投资者和债权人把账查到底、把钱追到底——本案追出了 26 亿的判决和对保荐人、核数师的追责。在内地,虽然没有"监管机构申请破产"这条通道,但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陈述而受损的投资者,同样有明确的救济路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一般以在虚假陈述实施后、揭露前买入并因此受损为基本条件)、特别代表人诉讼,以及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对董监高的追偿。康美药业、大智慧等案已经证明这条路走得通。笔者团队近年经办航天通信、罗平锌电、新纶科技、长园集团等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十余起——买到造假股不是终点,主张权利才是。

其三,"挂名"不是护身符。这对在上市公司挂名担任董监高的每一个人同样成立——内地新《公司法》已全面强化董监高责任。你签下的每一个字,都是将来法庭上的证据。

判决来源:民事 [2021] HKCFI 378(HCA 1412/2013);刑事 [2020] HKCFI 668(HCCC 66/2018);清盘 Re China Metal Recycling (Holdings) Ltd [2015] 2 HKLRD 415(HCCW 210/2013);证监会公告 19PR19、19PR44。本文全部事实依据判决书原文及公开资料整理,仅为一般性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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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一华 律师

竹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美国破产法协会(ABI)会员

破产清算(15 年+)· 证券索赔(5 年+)· 债务追索 · 企业债务危机处理

执业证号 13205200410823435。经办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航天通信、罗平锌电、新纶科技、长园集团、奥瑞德、美尚生态、西水股份、中润资源、飞乐音响、昊华能源 等。经办破产案件,担任科弘系重整案、怡华系合并重整案、涂美达重整案、大衍之作破产和解案、精益模具破产清算案等100多个破产案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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