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英飞(002528)股票索赔怎么判?2022年4月后买入的只按七成算
2026年7月24日,*ST英飞(002528)披露诉讼进展:截至公告日,共有477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公司,涉案金额2363.28万元。其中,85名投资者已取得二审判决,公司被判赔427.68万元;另有77名投资者一审胜诉,公司已上诉;210名投资者与公司达成调解,调解金额609.54万元。

这起股票索赔案有个特别之处:法院判决在前,行政处罚在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证监会的调查还没有结束。直到2026年7月17日,深圳证监局才向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判决书里写明了损失怎么算、哪些人按全额、哪些人打折。对还没起诉的股民来说,这比罚单更值得细看。
两年虚增收入8.7亿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5号)显示,英飞拓的两家全资子公司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和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通过虚构项目、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具体手法包括:虚构"国海建设绿创中心""向塘镇丁坊村安置房建设"两个项目;虚构通辽市中医院项目增补设备采购合同并提前确认收入;以提供垫资服务的方式,虚构与杭州泰莱软件的流量采买业务;武汉阳光海岸项目未实际实施即确认收入。
合计下来,英飞拓2019年、2020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92亿元、3.78亿元,占当期报告金额的10.36%、7.21%;虚增利润总额8436.43万元、4813.29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金额的108.04%、44.72%。也就是说,2019年报告的利润总额里,虚增部分比实际还多。
深圳证监局拟对公司警告并罚款550万元,对刘肇怀、刘新宇、饶轩志等9名责任人员合计罚款1200万元。目前尚未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先有判决,后有罚单
这起案件的时间线是这样的:
2023年12月28日,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指出公司2019年至2020年部分收入核算与业务基础不匹配、2020年部分应收账款虚构收回。
2024年4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19年至2022年财务报表追溯调整。调整后,2019年净利润下降89.69%,2020年净利润下降161.77%,由盈利变为亏损。同日公司宣布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停牌一天,5月6日复牌后简称变为"ST英飞拓"。
判决书查明,差错更正公告发布后5个交易日,公司股价下跌22.54%,换手率只有0.22%;10个交易日累计下跌33.9%。
2025年1月,证监会对公司立案。同年11月30日,深圳中院就原告朱某诉英飞拓一案作出判决((2024)粤03民初6712号)。此后,二审判决、批量调解陆续落地,公司调解人数从2026年1月的10人增至7月的210人。
判决怎么认定四个关键日期
实施日为2020年4月30日,即2019年年报披露日,双方均无异议。
更正日为2024年4月30日,即差错更正公告发布日。公司曾主张以2023年12月28日监管措施公告日为揭露日。法院认为,监管措施的结论较为抽象,投资者据此无法判断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公告后股价"放量滞跌",并未产生足够的警示作用;直到差错更正公告大幅调整财务数据,股价才出现一致性的下跌,市场此时才广泛知悉。
基准日为2024年6月17日。按照《若干规定》,更正日后30个交易日内换手率未达到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基准价为3.34元/股,即2024年4月30日至6月17日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
只有2019、2020年报"算数"
原告主张2019年至2022年四份年报都有问题。法院认定四份年报都存在虚假记载,但只有2019、2020年的具备重大性。
理由是:2019、2020年净利润被大幅调减,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会影响投资者决策;2021、2022年的更正反而是调增利润,幅度也小,属于诱空型,与原告主张的诱多方向不符。
原告还主张,公司2019年自愿披露了两份合计4.85亿元的业务合同,此后一直没有披露履行进展,构成重大遗漏。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不能证明合同是虚假的,自愿披露的信息也不属于法定披露信息。
这一认定,与后来事先告知书只认定2019年、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的范围是一致的。
笔者分析:买入时间决定赔多少
我们认为,这份判决最值得股民关注的,是按买入时间分段计算赔偿比例。
法院的思路是:虚假记载属于主动型虚假陈述,越靠近实施日买入的投资者,受虚假信息影响越大;越靠近揭露日,影响越小。而本案具备重大性的只有2019、2020年报。
据此,判决以2021年年报发布日为界,把买入时间分成两段:
首次买入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0日的,交易因果关系按100%转化为损失因果关系;首次买入在2022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只按70%转化。
在此基础上,法院还统一扣除了30%的非系统风险。理由是差错更正公告同日,公司还披露了连续三年营收下滑、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三分之一、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等与造假无关的利空。
算下来,赔偿公式是:
首次买入在第一段的,赔偿额 = 测算损失 × 100% × 70%;
首次买入在第二段的,赔偿额 = 测算损失 × 70% × 70%。
判决中的原告朱某,首次买入日期是2023年2月27日,落在第二段。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在扣除系统风险后测算其损失为75413.93元,乘以70%、再乘以70%,判赔36952.83元,约为测算损失的49%。
同样的测算损失,如果首次买入在2022年4月20日之前,判赔金额约为52790元,比朱某多出四成多。
我们判断,这套规则在后续案件中会被继续沿用。对股民来说,自己首次买入的日期落在哪一段,基本决定了赔偿比例。
被ST不扣,这一点对股民有利
公司在诉讼中主张,2024年4月30日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市场过度反应,应当扣除。
法院没有采纳。判决认为,公司被ST的原因是最近一年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这与会计差错直接相关,属于规范类风险警示,不能当作与造假无关的因素扣除。
我们认为,这一点对股民有利。ST与差错更正在同一天公告,如果把ST带来的下跌当作无关因素再扣一次,赔偿额还会更低。
一直持有到现在,按3.34元算
有股民会问:我到现在还拿着,股价已经从三块多涨到五六块,还能索赔吗?
按照《若干规定》,基准日之后仍然持有的,投资差额损失按"买入均价减基准价"计算。基准价已经确定为3.34元,之后股价涨也好、跌也好,都不影响损失的计算。
举例说,假设某股民的买入均价为8元(仅为举例),一直持有至今,那么计算损失时每股按8元减3.34元计,再按上面的规则扣除系统风险、乘以相应比例。
谁符合条件,时效到什么时候
按照目前的公开材料判断,2020年4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买入*ST英飞股票,并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时持股,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产生损失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诉讼时效方面,按更正日2024年4月30日起算三年测算,届满日约为2027年4月30日。
不过,我们判断,对还没起诉的股民来说,真正的时间压力来自公司的预重整。2026年9月,深圳中院已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9月16日,公司与国科控股等6家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投资款用途明确包括"偿付证券虚假陈述索赔(如有)"。重整一旦进入执行,索赔怎么清偿、何时清偿,都会按重整计划来。我们将在下一篇专门分析。
2022年4月以后买入的只按七成计算,你觉得这个分段合理吗?
(文中股价跌幅取自判决书查明部分;诉讼时效届满日为按更正日测算,以法院认定为准;判决书当事人信息已由公开文书匿名处理。)

风险提示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及个案信息梳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实施日、揭露日、诉讼时效届满日等关键时间节点,以及各责任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最终责任认定,均需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及法院最终裁判为准,请勿仅依据本文自行下定论。有任何疑问,请通过微信客服或者发送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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